南海问题论文(中国南海争端之原因与解决路径浅析)
摘、要:中菲南海争端反映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各国海洋权益冲突。南海问题作为中国海洋权益的核心所在,以“南海仲裁案”为切入视角,分析其产生的历史与制度性原因,寻找当下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方法,进一步探索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南海问题
引言: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与中国在南海的争端提起仲裁,严重侵害中国的切身利益,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但事实证明,菲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达到两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争端之和平解决。作为东亚太平洋地区最具有挑战性的海洋争端,南海问题的背后是复杂的国家间利益交织和多层面的法律难题,要在《公约》的框架下合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和平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周边各国共享海洋权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一、南海争端的原因
(一)、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
中国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依据的是1947年划定的断续线,断续线内包括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最南端到曾母暗沙。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不受《公约》框架下对海洋正当权益的保护。而仲裁庭则认为,中国在南海享有的权利只是对生物及非生物资源的权利,从而否定了中国所主张的主权性历史性权利。
国际仲裁庭的这一裁决,简要概括即为“通过否定非主权性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进而达到否定南海断续线效力的目的”,“仲裁庭强行适用《公约》第311条,在确定分析《公约》与历史性权利关系问题的逻辑架构上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应当却并没有考察习惯国际法,偏离了国际法理论和实践。”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当适用
《公约》第286条规定,缔约国间的海洋权益争端诉诸和平解决方法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应当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来解决。《公约》第287条规定了缔约国有权选择第三方强制解决平台的程序。但是,《公约》也对启动强制仲裁程序解决争端设置了几种限制和例外。例如,如果争端方中的一方之前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的规定,将涉及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争端排除到了强制解决机制之外,那么其他争端方就无权将此类争端诉诸强制解决机制。其中,中国就明确根据第298条作出了排除声明。
关于岛礁的国际法地位之争议能否诉诸《公约》中规定的强制解决机制是南海仲裁案的核心问题。因中国和菲律宾在黄岩岛、赤瓜礁、西门礁等岛礁法律地位的争议本质上是领土主权的争端,实质上并不属于《公约》中强制解决机制可以适用的范围,且《公约》第298条也规定了缔约国可以通过发布排除声明的方式将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或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排除到强制解决机制外。在中国已发布排除声明的前提下,菲律宾无权单方将南海争端提交仲裁庭强制解决,国际仲裁庭没有权限直接启动强制仲裁程序,这是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极大侵犯。仲裁庭对中菲南海问题本质的错误定位,直接导致了争端解决的失败,削弱了《公约》在国际社会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益。
(三)、美国全球治理的工具性联盟阻碍南海的安全合作
南海不仅是国际上的重要战略航道,而且储存有大量的石油和碳氢化合物资源。另外,随着中国的崛起,美国自二战结束以来在南海地区建立的霸权逐渐瓦解。美国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是以美国自身利益为第一要义,选择性地参与全球治理事务,以此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该体系的核心是全球治理工具化,以全球治理公共产品的形式将影响施加于其他国家之上。该机制的背后是美国在中国南海问题上推行的“成本强加战略”。美国企图通过南海争端对中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和国际社会舆论等方面施加压力,让中国因不堪忍受大于竞争收益的竞争成本而放弃对南海的权利,进而达到遏制中国发展,继续控制南海的战略目的。美国此举实际上是迫使中国与其消耗国力的博弈的过程。南海仲裁案只是美国全球治理体系下的一次体现而已,中国在这种局面下如何建构全新的南海安全合作机制十分关键。
二、实现南海地区和平发展的路径
(一)、明确诉诸海洋争端解决的执行主体
要明确诉诸海洋争端解决的执行主体,可以通过比较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仲裁庭这三个典型的执行主体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效果。国际法院依据《联合国宪章》成立,以安理会作为执行主体保障裁判的拘束力。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仲裁庭都是以《公约》为依据建立的,审理范围和权限也仅在海洋法领域。两者区别在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公约》体制下的常设性专业机构,而国际仲裁庭大多是依据当事国的申请而建立,这就导致了其缺乏稳定的运行机制,规则运用相关体系也不健全。从权威性来看,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仲裁庭。数据显示,在国际仲裁庭形成裁决的13项案件中有5项没有得到执行,而13项中启动了强制仲裁的案件为7件,强制仲裁未得到执行的就有4件,占据了未执行案件的80%。强制仲裁程序在解决缔约国间海洋争端,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其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国际争端之解决要以充分尊重当事国意愿为前提,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更要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现实中有些国家利用强制管辖程序,将对方强行拉入仲裁程序,最终导致影响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南海仲裁案”就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所以,国家间解决冲突应当以诉诸权威性最高的国际法院为第一选择,有关海洋法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可以诉诸国际海洋法法庭,要谨慎使用国际仲裁的方式,尤其是不能越过当事国的同意而直接启动强制仲裁程序。
(二)、完善提交国际仲裁庭管辖的前提条件
判断国际仲裁庭是否拥有对相关争端解决的管辖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将海洋争端提交仲裁的前提条件。第一,要尊重当事国间选择其他能产生拘束力裁判的争端解决方法的意愿。例如在有已签订的协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替代启动强制仲裁程序。
第二,当事国间互负交换意见之义务。但是实践中,交换意见的义务往往止于形式、程序,而非触及实质问题,也从未被认可为可以阻碍仲裁庭的管辖权。从实践中看,仲裁庭也仅将交换意见作为一项程序性义务。在“北极日出”号案和“大吉正直”号仲裁案中,仲裁庭就以双方有过一些官方文件往来就认定已充分交换意见。在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毛里求斯认为因当时条件之限制导致不可能和英国达成一致协议,仲裁庭也裁定毛里求斯符合适用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条件。
然而交换意见的义务应当理解为充分尊重当事国意愿之要求,在当事国并未就争端实质问题交换意见并明确表明无法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前,仲裁庭仍不能认定已履行完毕交换意见义务而启动强制仲裁程序。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一种通过共同分享海洋发展机遇、共同应对海洋威胁以及共同和平使用海洋的全新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传统和而不同思想在国际法领域的生动体现,旨在寻求各个国家间一致的世界观与价值观,促进彼此间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形成高级的有机联合体。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实际上是构建海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安全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国要先在南海地区建立区域海洋命运共同体以解决最为迫切的问题。南海周边国家历史上就交流频繁密切,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与合作基础,天然的地缘联系又为更加深入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海上交通的优势。各国可以通过广泛实施多边海洋行动,克服当下以双边条约为主而建立的南海秩序之弊端,创造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南海环境。 另外,中国还可以通过构建海上丝路命运共同体、提升国际海洋制度性话语权和形成国际海洋法律新制度等路径将这一理念辐射全球。结论:
南海问题的实质是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与南海周边国家间利益的冲突,暴露了《公约》框架下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也反映了在美国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下的中美竞争。实现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发展,要在争端解决执行主体、诉诸强制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等问题上寻求更为完善而有权威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放眼全球海洋治理,中国要以海上丝绸之路为平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从区域到全球,从解决争端到深化合作,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