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领结婚证不再需要户口本,看看婚姻制度这些年来跨了几大步
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即将实施!此次修订针对婚姻登记程序、服务模式等进行了调整优化。每次婚姻登记制度变动,都是社会现实变迁的缩影。这些年来,婚姻登记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从婚姻法到婚姻登记条例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治化的新篇章。该法以8章27条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废除封建包办婚姻、重婚纳妾等陋习,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奠定基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新《婚姻法》,废止1950年版本。该法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以及禁止重婚和包办婚姻等原则和制度,并根据时代特点和需要,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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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一步修正法律,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条款,增加了重婚和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障《婚姻法》实施,国务院及民政部相继出台多部行政法规。1955年首部《婚姻登记办法》颁布,此后历经1980年、1986年两次修订,逐步规范登记程序。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不仅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
为做好贯彻落实,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15年12月8日又修订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领证不再需要户口本
关于婚姻登记的变革,有一个关键词:“证明”。
1955年,我国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程序和所需材料,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都要亲自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登记。
1980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在婚姻登记变革的关节点中,2003年是个重要年份。2003年10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提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该《条例》取消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证明的要求,简化流程,成为便民服务的重要改革。民政部配套发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2015年修订版,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
2025年,根据最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内容,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取消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限制,无需再提供户口簿。
婚姻登记可全国通办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婚姻登记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提到,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探索异地登记,之后北京、杭州等地探索内地居民婚姻市域内通办,2020年经国务院批复浙江率先试点全省通办。2021年6月起,21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开展2轮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有效破解了异地登记难题。
2025年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提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成为现实。(来源:齐鲁壹点)